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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道德的思考

1998-04-26 来源:光明日报 王新明 张金花 我有话说

随着广告对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展和深入,广告道德已经或正在成为广大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注目、议论的重要问题。广告道德发生、表现在广告活动中,涉及到企业、商业、广告公司、大众传媒等行业;涉及到广告策划、广告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诸环节。广告道德不仅是确定广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而且是除对广告受众以外的一切与广告活动发生关系的广告参与者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深入研究广告道德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构建广告道德体系和实施教育机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广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社会主义广告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机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最广大的消费者服务,是其经济利益、社会责任、道德价值最根本的取向和最高体现。基于这一点,我国社会主义广告道德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消费者服务。要实现这一基本原则,我国的广告道德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真实可信。真实可信是广告道德的首要内容,也是广告活动各个环节所应遵循的第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世界各国制定的广告法规、自律准则也几乎都把要求广告真实可信列为最重要的条款,并制定出具体明确的标准作为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判断真伪的依据。广告道德“真实可信”的基本要求是:广告内容要真实(包括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不能吹嘘夸大,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甚至从中得出错误的结论;广告宣传的形式和总体印象应当是真实的,不能将广告宣传冒充客观报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做出错误的选择。广告的真实可信不仅要求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服务内容,更要求其适合中国国情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体现个人与群体、消费者与社会、经济与政治、文化与生活等多方面的统一,从而在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广告道德基本范畴题中应有之义。广告道德的“公平竞争”主要表现为广告的宣传应当遵守法规、法令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要求广告人以公正、平等的竞争观念指导自己的广告实践活动。它不允许莫须有或欺诈的广告宣传;不允许有贬低其它同类产品的情节或语言的广告宣传;不允许过度自我夸耀的广告宣传;不允许用不正当和不公平的利益引诱消费者。广告竞争要避免那种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身份以强欺弱,以大压小或限制、干涉其他广告经营活动的不正当行为。

(三)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社会主义广告道德对从事广告活动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告业健康发展、实现公平竞争的基本保证。广告道德的“遵纪守法”在于强调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加强广告管理的重要武器,是所有涉及广告业务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广告商不提违法违纪要求;广告人不搞违法广告活动;广告审查部门要按照法规、政策监查广告;传播媒介不能让违法广告和不良广告面市。遵纪守法强调的是认真学法、遵法、用法,充分发挥广告人的自我控制作用,预先防止各类违法广告的产生,并规范和抵制那些制造和传播不良广告的不道德行为,营造大力弘扬广告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环境与氛围。

(四)健康向上。健康向上是社会主义广告道德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范畴。而这一要求恰好体现了社会主义广告道德的鲜明特征和对广告行为规范的特殊要求。广告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逐步开放、市场的日益活跃、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广告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功能不断增强。它对于社会文明的引导涉及到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价值观念、生活观念、道德观念等各个环节,对于社会公众的知识传播关系到科学知识、文化知识、生活知识、伦理知识等种种门类,对于社会公众的审美情感教育深入到人性、亲情、情操、真、善、美等诸多方面。因此,广告道德中“健康向上”要求广告宣传与传播必须顾及社会效果,必须把高尚的社会风尚和美好的道德追求同正当的物质享受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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